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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成員,如果有使人加入犯罪組織的行為,即有處罰必要。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犯罪組織「內部管理結構」等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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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與範圍不明確,導致實務認定及適用屢有爭議。

修法草案修正犯罪組織基本定義,將犯罪組織從「有內部管理結構」的3人以上組織,修正為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法務部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民國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已逾18年,社會情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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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制已有大幅變動;我國現也已著手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國內法化,該條例也有配合修正必要,因此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組織定義更為明確,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今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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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昨天審查通過,今天函請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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