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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 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的企業,其盈餘也須課徵營所稅。根據財政部初審時估計,1年可增加60、70億元稅收。在建立CFC制度部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財政部表示,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而建立PEM制度部分,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財政部表示,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20 國集團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共同建構完整的反避稅網絡,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因此台灣應順應國際潮流檢視現行法規,完善國內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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